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
《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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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 |
(试行) |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快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委办〔2005〕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一、资金来源 |
每年从杭州市人才开发战略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杭州市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奖励。 |
二、资助对象 |
1.参加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的高技能人才政府补助培训项目的人员; |
2.获得“杭州市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
3.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贡献的我市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下同)或企业; |
4.其他高技能人才培养所需要的资助项目。 |
三、资助标准 |
1.职工培训补助标准:职工技能培训补助原则上以高级以上等级为主,补助标准根据资格等级和工种(职业)分别确定,综合考虑工种(职业)的紧缺程度和培养成本等因素。政府按照培训鉴定总费用的50%—80%进行补助,一般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在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计划中确定。 |
2.首席技师奖励标准:对评选为“杭州市首席技师”的人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 |
3.企业培养奖励标准:对我市企业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至相应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每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级工1人,政府奖励企业200元,每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技师1人,政府奖励企业400元,每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级技师1人,政府奖励企业600元。 |
4.培训机构培养奖励标准:对为我市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机构,每直接培养高级工1人,政府奖励培训机构100元;每直接培养技师1人,政府奖励培训机构200元,每直接培养高级技师1人,政府奖励培训机构300元。培养人员中不包含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
5.其他资助项目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
四、资助程序 |
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 |
(一)职工培训补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1.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结束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1)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申报表(附件1); |
(2)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人员名册(附件2); |
(3)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4)学员在杭就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2.市劳动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帐户; |
3.培训机构预收培训费的,按应享受补助数额返还给学员。 |
(二)企业及培训机构培养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
1.企业或培训机构向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
(1)企业(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费申请表(附件3); |
(2)高技能人才培养人员名册(附件4); |
(3)培养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
(4)培养人员在杭就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
2.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对材料及奖励额度进行初审后报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
3.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再由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拨付到有关企业或培训机构帐户; |
4.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每年5月、10月各集中受理一次。 |
(三)首席技师评选奖励程序按《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五、组织管理 |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具体工作以及培养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2.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
六、附则 |
1.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2.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
3.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
附件1:《政府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申报表》; |
附件2:《高技能人才培训政府补助人员名册》; |
附件3:《企业(培训机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费申请表》; |
附件4:《高技能人才培养人员名册》。 |
备注:高技能奖励只针对杭州市区的企业职工,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可以,但临聘人员可以;杭州主城区外的区域的单位不可以。 |